撤銷重測成果,如部分共有人已因繼承或贈與者,相關土地登記事項回復原狀後,仍應續依辦理繼承或贈與之登記事項登載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2年5月14日台內地字第0920070013號函
【要旨】
撤銷重測成果,如部分共有人已因繼承或贈與者,相關土地登記事項回復原狀後,仍應續依辦理繼承或贈與之登記事項登載
【內容】
查行政程序法第118條及第119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但為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本案○○地號土地地籍圖重測成果既經貴府依法辦理撤銷在案,依前開行政程序法規定,相關土地登記事項自應回復至重測前之登記狀態,貴府應依實施地籍圖重測之程序,重新辦理地籍調查及測量指界等作業…。至貴府來函所述部分逕為分割之土地部分共有人已有變更,登記機關難以辦理合併撤銷回復至重測前登記狀態乙節,如經查明其變動原因為繼承或贈與者,於辦理相關土地重測成果撤銷回復原狀後,仍應續依辦理繼承或贈與之登記事項登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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