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日 星期二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徵收土地之補償地價不足清償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及舊欠土地稅,以抵押權優先代為清償

徵收土地之補償地價不足清償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及舊欠土地稅,以抵押權優先代為清償

【公布日期文號】
行政院六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台(六九)內字第一三三五九號函 
【要旨】
徵收土地之補償地價不足清償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及舊欠土地稅,以抵押權優先代為清償
【內容】
按「土地增值稅之徵收,就土地自然漲價部分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為稅捐稽徵法第六條所明定。參酌該條之立法過程暨關稅法第五十五條第三項及營業稅法第三十九條等有關規定之旨,關於被徵收之土地應納未納之土地稅,除法律有明文規定外,不得優先於抵押擔保之債權受償。至土地稅有欠繳情事,依現行法律,稽徵機關可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之規定依法加徵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等方式辦理。因此,徵收土地之補償地價不足清償抵押債權及舊欠土地稅時,除增值稅優先於一切債權代為扣繳外,關於舊欠地價稅之為扣繳,應次於抵押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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