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興辦高速公路工程所需徵收、撥用之土地,得逕以接管機關名義登記為管理機關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六年七月十八日台(八六)內地字第八六○六八九九號函
【要旨】
為興辦高速公路工程所需徵收、撥用之土地,得逕以接管機關名義登記為管理機關
【內容】
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為興辦高速公路工程所需徵收、撥用之土地,請准以該局名義申辦,核准後逕以接管機關「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名義登記為管理機關乙案,同意辦理;惟應於報請徵收、撥用來函及計畫書內敘明奉准後將逕行以「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名義登記為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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