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政府機關因興建堤防等水利建造物工程所產生之未登記土地,其中屬堤防用地及行水區土地,於辦理國有登記之同時,得將管理機關逕登記為用地機關
【公布日期文號】
行政院88年9月30日台88財36125號函
【要旨】
各級政府機關因興建堤防等水利建造物工程所產生之未登記土地,其中屬堤防用地及行水區土地,於辦理國有登記之同時,得將管理機關逕登記為用地機關
【內容】
所報各級政府機關因興建堤防等水利建造物工程所產生之未登記土地,其中屬堤防用地及行水區土地,擬比照本院74年10月30日台74財字第20005號函意旨,於辦理國有登記之同時,將土地管理機關逕登記為用地機關,以資簡化一案,請依照內政部意見辦理。
附:內政部88年9月3日台(88)內中地字第8803636號函
為簡化土地登記為國有後再行辦理撥用之繁複程序,財政部所提建議各級政府機關因興建堤防等水利建造物工程所產生之未登記土地,其中屬堤防用地及行水區土地,擬比照 鈞院74年10月30日台74財字第20005號函意旨,於辦理國有登記之同時,將土地管理機關逕登記為用地機關,以資簡化乙節,原則可行。惟其登記作業,應由需地機關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0條規定以囑託登記方式辦理。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30條修正後為第29條)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88年9月8日台(88)內中地字第8816578號函
【要旨】
公教住宅貸款抵押權設定登記,抵押權人權利主體認定事宜
【內容】
按「政府補助公務人員興建住宅設定之抵押權可以登記為台灣省政府為抵押權人」,為本部68年5月2日台(68)內字第4132號函示,惟本案公教住宅貸款業務倘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承受,有關抵押權登記自宜以所屬公法人「中華民國」為登記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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