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辦市地重劃區內抵費地出售其承受之權利人辦理所有權移轉(取得)登記應繳納登記規費及書狀費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台(八二)內地字第八二○九八○三號函
【要旨】
自辦市地重劃區內抵費地出售其承受之權利人辦理所有權移轉(取得)登記應繳納登記規費及書狀費
【內容】
自辦市地重劃區內抵費地出售,其承受之權利人辦理所有權移轉(取得)登記,非屬土地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因土地重劃之變更登記。亦非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獎勵原參與重劃土地所有權人。仍應依土地法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及書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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