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6日 星期三

☆買賣土地專業諮詢☆已設定地上權之土地,其地上權存續期間屆滿,未辦理塗銷登記前,於土地出賣時,該地上權人無優先承買權

已設定地上權之土地,其地上權存續期間屆滿,未辦理塗銷登記前,於土地出賣時,該地上權人無優先承買權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台(七九)內地字第八四八一九九號函 
【要旨】
已設定地上權之土地,其地上權存續期間屆滿,未辦理塗銷登記前,於土地出賣時,該地上權人無優先承買權
【內容】
案經函准法務部七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法七九律一六四一Ο號函以:「按定有存續期間之地上權,於期限屆滿時,地上權當然消滅(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第七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故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有關地上權人享有基地優先承買權之規定,須於基地出賣時該地上權尚屬存續期間,始有其適用。如該地上權已因期限屆滿而消滅,縱尚未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之程序辦理地上權塗銷登記,原地上權人既已不再享有地上權,自不得依土地法前開規定主張優先承買權。」本部同意上開法務部意見。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三十一條修正後為第一百四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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