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6日 星期三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但書第10點「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辦理有償撥用之不動產」之適用

「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但書第10點「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辦理有償撥用之不動產」之適用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85213日台(85)內地字第8502050號函 
【要旨】
「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但書第10點「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辦理有償撥用之不動產」之適用
【內容】
查公有土地之撥用,係基於公權力之行使,權限於各級政府機關間因公務或公共所需,始得申請辦理,與財產之處分有別;而為避免撥用方式為有償或無償發生爭議,行政院訂定有「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依該原則但書第8點(修正後為第9點)有償規定,係以依其他法令明文規定應辦理有償撥用之不動產為限。又查現行其他法令尚無以產權取得原因為「買賣」而准予辦理有償撥用之明文規定。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專業諮詢服務內容: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查找、自辦市地重劃諮詢、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買賣、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
專營土地買賣區域:
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新泰塭仔圳機場捷運A7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八里台北港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土城暫緩發展區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板橋江子翠重劃區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