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出售多筆自宅用地可視為1次出售
釋示函令標題
同時出售多筆自宅用地可視為1次出售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同時出售,如其合計面積不超過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可視為1次出售並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前經本部66台財稅第35773號函釋有案。所稱「同時出售」,除訂定契約日應相同外,並須在同一天申報移轉現值,始可視為1次出售。(財政部72/11/16台財稅第3813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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