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繼承案件毋需依土地法第20條規定程序辦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3年9月15日台內地字第0930013028號函
【要旨】
外國人繼承案件毋需依土地法第20條規定程序辦理
【內容】
按土地法第20條規定:「外國人依前條需要取得土地,應檢附相關文件,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前項之准駁,應於受理後14日內為之,並於核准後報請中央地政機關備查。…」是以,外國人為自用、投資或公益等目的,申請取得同法第19條規定用途之土地,始需依前開規定程序辦理。本案係屬繼承案件,毋需依前揭規定程序辦理。惟仍需符合土地法第18條平等互惠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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