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出售2筆自宅用地無漲價部分應免併計面積標準
釋示函令標題
同時出售2筆自宅用地無漲價部分應免併計面積標準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有關○○先生同時出售2處自用住宅用地,其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面積之計算次序如何認定一案。說明:三、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出售之自用住宅用地面積超過土地稅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時,固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44條第1項規定之順序計算至3公畝或7公畝為止。惟本案○○地號土地,其中146.1平方公尺部分,漲價總額為零,應屬免徵土地增值稅,當事人並未享受適用優惠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之實益,原查定亦計算為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面積,核有未當。(財政部83/08/23台財稅第83160722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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