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商地籍清理條例第31條相關疑義會議紀錄
一、時間:100年3月22日(星期二)下午2時30分
二、地點: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南棟18樓第1會議室
三、主席:蕭司長輔導(施專門委員明賜代) 記錄:林薏伶
四、出席單位及人員:詳如後附簽到簿
五、會議結論
關於地籍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31條(以下簡稱本條)規定共有土地之清理,相關清查原則如下:
1.按本條第1項前段規定所稱「依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或其他足資證明之資料,得由登記機關逕為辦理更正登記」者,原則係指經登記機關依地籍清理清查辦法第6條規定清查相關文件資料,並查屬登記簿登記之權利範圍與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內容不符或漏未登記,抑或光復後歷次登記簿轉載時錯誤或遺漏以致共有人登記之權利範圍合計不等於一之情形者。
2.共有土地之全部或部分共有人於現地籍資料庫權利範圍欄空白,且查無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或其他足資證明可據以逕為辦理更正登記者,有鑑於本條已明定所清理之共有土地,係指各共有人登記之權利範圍合計不等於一者,該等共有人權利範圍欄空白,顯與本條規定不符,故不予納入本條清理。惟為加速處理類此地籍問題,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清查該等土地時,得自行斟酌人力、經費,主動通知共有人依更正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9條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3.共有土地之共有人於現地籍資料庫權利範圍欄非屬空白,且有合計不等於一之情形,如有部分共有人不明時(例如登記簿登記共有土地之共有人為甲、乙及「丙等2位」,惟經查相關地籍資料並無法查明丙以外之另一位共有人為何人),仍應依本條規定納入清查公告;並由登記機關逕向稅捐等機關或其餘姓名住址明確之共有人,查詢該不明共有人或利害關係人後,通知其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辦更正登記,俾釐清地籍。
4.另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本條土地之清查公告時,得自行斟酌人力、經費,於清查公告後通知權利範圍錯誤之共有人儘速申辦登記,以保障其權益。
共有人權利範圍合計不等於一之共有土地,其共有人亦同時為本條例第32條規定之登記名義人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者之清理事宜:
1.倘經登記機關依本條規定逕為更正登記,並依土地登記規則第28條第2項及本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將登記結果通知登記名義人及他共有人時,如其住址記載不明致無法通知者,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之送達方式辦理。
2.又該等土地倘未先依本條規定更正共有人之權利範圍,於代為標售時,則無正確之權利範圍據以為之,是應先依本條規定辦理更正登記,俟其確定權利範圍後再進行代為標售之程序。
六、散會:下午17時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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