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前捐贈部分土地作公設用地其餘於修法後移轉者仍有捐贈減除之適用
釋示函令標題
修法前捐贈部分土地作公設用地其餘於修法後移轉者仍有捐贈減除之適用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土地所有權人於民國84年1月19日土地稅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修正公布生效前,因土地使用變更已無償捐贈一定比率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而變更使用之土地於同年月20日上揭條款修正生效後始移轉者,其捐贈時捐贈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仍有該修正條款有關自移轉現值中減除規定之適用。(財政部85/11/16台財稅第85192492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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