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重測面積有增減無須退補增值稅
釋示函令標題
土地重測面積有增減無須退補增值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土地移轉申報現值繳納土地增值稅後,變更所有權登記前,因土地辦理修正重測結果面積有增減時,應否退補土地增值稅乙節。說明:二、本案土地買賣如在重測公告期滿確定前已依登記簿載面積申報現值,並繳納增值稅有案,雖因重測結果面積而有增減,無須退補增值稅,亦無須辦理申報,仍應依原填面積辦理。至該項土地以後再移轉時,自應以公告確定後之實測面積為準。(財政部67/02/27台財稅第3129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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