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土地申辦分割如已提供相當擔保可核發同意移轉證明
釋示函令標題
欠稅土地申辦分割如已提供相當擔保可核發同意移轉證明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有關○○公司欠繳90年、91年地價稅之土地,於其欠稅行政救濟程序中申辦共有土地分割查欠作業,如該公司已就其欠繳之地價稅提供相當擔保,准予參照本部82/12/23台財稅第821506182號函及本部85/08/07台財稅第851913548號函規定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惟其提供擔保品是否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應由貴處本於職權依法辦理。(財政部92/05/12台財稅字第092040518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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