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農用證明核發前申報移轉嗣於繳納期屆滿前補附證明者准不課土增稅
釋示函令標題
於農用證明核發前申報移轉嗣於繳納期屆滿前補附證明者准不課土增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劉君申報移轉土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案,如其申請係由權利人與義務人共同提出,且經查明符合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應准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說明:三、本案劉君申請(92年7月4日)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未經核發前即申報移轉(92年7月23日)○○地號土地,經按一般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嗣當事人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補附核發日期(92年7月28月)在申報日後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應有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財政部92/12/29台財稅字第0920479375號函)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專業諮詢服務內容: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查找、自辦市地重劃諮詢、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買賣、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
專營土地買賣區域:
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新泰塭仔圳、機場捷運A7站、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八里台北港、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土城暫緩發展區、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板橋江子翠重劃區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