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設典之土地原設定之典權如繼續存在不須再預繳土地增值稅
釋示函令標題
取得設典之土地原設定之典權如繼續存在不須再預繳土地增值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查設定典權之土地,在典權存續期間,出典人將土地出售予他人(非典權人),其已預繳之土地增值稅可在本次移轉之土地增值稅內扣抵,業經本部72/05/09台財稅第33208號函釋在案。至於買受人取得土地所有權後,原設定之典權如繼續存在而非重新設典者,自不必依土地稅法第29條之規定,再預繳土地增值稅。(財政部72/05/31台財稅第3381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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