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改供營業用如管理機關未出租無收益可予免稅
釋函標題:
國有土地改供營業用如管理機關未出租無收益可予免稅
釋函內容:
查依國有財產法第8條規定:「國有土地及國有建築改良物,除放租有收益及第4條第2項第3款所指事業用者外,免徵土地稅及建築改良物稅」,本案係眷舍之居住人營業開設商店,倘管理機關陸軍總司令部並無放租有收益之情事,依上述規定,自應有免徵土地稅之適用。(財政部86/04/15台財稅第86103324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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