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分立為四各依比例取得持分土地不課增值稅
釋示函令標題
工會分立為四各依比例取得持分土地不課增值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台灣○○工會為配合組織區域調整,經開會決議分立為台灣北區○○工會等4工會,所有不動產並協議依會員人數比例各取得持分權利,核與一般移轉情形不同,應不發生課徵契稅及土地增值稅問題。說明:二、台灣北區○○工會等4工會因分立取得之土地如再移轉時,仍應以台灣○○工會原取得該土地時之移轉現值作為前次移轉現值,核計土地漲價總數額並課徵土地增值稅。(財政部79/03/20台財稅第79004185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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