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0日 星期三

◆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台電為建配電變電所協議價購土地其價款超過徵收補償價者徵免土增稅釋疑

台電為建配電變電所協議價購土地其價款超過徵收補償價者徵免土增稅釋疑

釋示函令標題
台電為建配電變電所協議價購土地其價款超過徵收補償價者徵免土增稅釋疑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為興建配電變電所,協議價購○○公司所有土地,其協議價款超過徵收補償價格,可否適用平均地權條例第42條第3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說明:二、本案經函准前揭內政部函略以:「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第6款(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11項第6款)及第31條規定,經政府協議價購取得之土地,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係以政府收買日或購買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土地漲價總數額之計算基礎為核定申報移轉現值,本案既經當事人依當期公告現值申報移轉現值,是以協議價購之價額超過公告土地現值部分,似非屬土地增值稅課徵之範圍。」「平均地權條例第42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徵收補償地價售予需地機關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上開條文之立法意旨係為兼顧土地被徵收人之利益,並減少政府徵收之阻力,而予以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免徵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依土地稅法第30條規定,係指土地被徵收時所申報移轉現值與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差額部分。是以,本案既經需地機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所取得之土地,若其以徵收補償價格所協議取得之土地,其依申報移轉現值計算之漲價總數額所應徵土地增值稅,得有平均地權條例第42條第3項免徵之適用」,請依上開內政部意見辦理。三、又貴處來函併報本案當事人協議時之公告土地現值與訂立契約時之公告土地現值不同,其申報移轉現值究應以何者為準一節,查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第6款(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11項第6款)規定,經政府協議購買之土地,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係以政府購買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所稱「購買日」係指買賣契約訂立之日而言。本案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應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財政部93/09/01台財稅字第0930475788號函)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專業諮詢服務內容: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查找、自辦市地重劃諮詢、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買賣、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
專營土地買賣區域:
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新泰塭仔圳機場捷運A7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八里台北港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土城暫緩發展區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板橋江子翠重劃區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