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局以遺產管理人身分代售管理土地仍應課增值稅
釋示函令標題
國有財產局以遺產管理人身分代售管理土地仍應課增值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關於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以遺產管理人身分出售其所管理之遺產土地,仍應依法課徵土地增值稅。說明:二、查財政部71台財稅第38144號函係指無人繼承之土地經法院裁定歸屬國庫時,無須辦理現值申報及繳納土地增值稅。而本案係在未完成國有土地登記前,逕以遺產管理人名義代為出售管理之土地於第3人,自與上開部函將遺產土地裁定歸屬於國庫有所不同,不能適用該函免稅。(台北市財政局72/09/22財二字第2295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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