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人持憑訴訟上和解筆錄申報移轉現值縱撤銷再申報亦應受理
釋示函令標題
權利人持憑訴訟上和解筆錄申報移轉現值縱撤銷再申報亦應受理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權利人持憑同一訴訟上和解筆錄,於數度申報嗣又數度撤銷該土地移轉現值之申報後,因該訴訟上和解筆錄,仍具有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權利人再憑該訴訟上和解筆錄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該管稽徵機關應予受理。此類申報案件,其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仍應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規定,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至經申報核稅後,其土地增值稅於繳納期限屆滿逾30日仍未繳清之滯欠案件,仍應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辦理。(財政部81/03/16台財稅第81076344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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