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1日 星期一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因地政機關作業疏失致土地面積錯誤其補徵差額增值稅核課期間之起算

因地政機關作業疏失致土地面積錯誤其補徵差額增值稅核課期間之起算

釋示函令標題
因地政機關作業疏失致土地面積錯誤其補徵差額增值稅核課期間之起算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有關地政機關於76年辦理土地合併、分割時,因作業技術上之疏失,致土地面積錯誤,其中部分土地已於787月按錯誤面積,申報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辦竣移轉登記;嗣後經地政機關於885月依法核准更正登記,並通知稅捐稽徵機關,依本部69/05/10台財稅第33756號函規定,補徵差額土地增值稅,有無逾越稅捐稽徵法第21條核課期間乙案。說明:二、查土地法第43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同法第69條規定:「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現登記錯誤或遺漏時,非以書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查明核准後,不得更正」,是以,土地登記簿所載土地面積,縱有錯誤,在地政機關依法更正前,應有絕對效力。又參照本部74/08/20台財稅第20795號函規定:「凡向稽徵機關申報之土地移轉現值案件,自應以稽徵機關之收件日為土地增值稅核課期間之起算日。」稽徵機關在收到地政機關函請更正原核課之土地面積時,該更正面積部分之土地增值稅核課權始成立,故本案因地政機關作業技術上之疏失,致土地面積錯誤,其土地增值稅核課期間,宜自地政機關函請稅捐稽徵機關更正原核課之土地面積時之收件日起算。(財政部89/01/25台財稅第08904506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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