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派下員於祀產土地建屋分管自住如符規定可適用自宅用地稅率
釋示函令標題
祭祀公業派下員於祀產土地建屋分管自住如符規定可適用自宅用地稅率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有關祭祀公業派下成員,於祭祀公業土地上興建自有房屋,並按房屋基地坐落使用範圍各自分管,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並於所有房屋坐落辦竣戶籍登記,可否於其權利範圍內,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一案,請依財政部88年12月2日台財稅第0880450614號函核釋辦理。(財政部賦稅署93/01/12台稅三發字第092041898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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