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房地按自宅用地稅率課徵增值稅釋疑
釋示函令標題
出售房地按自宅用地稅率課徵增值稅釋疑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一、土地稅法及平均地權條例公布實施後,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應如何認定一案,經本部邀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會商決定:(一)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同時出售,申請一併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如其合計面積不超過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可視為一次出售,並准按優惠稅率課徵。如係分次出售,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最先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計課之土地適用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並僅以一次為限。(二)配偶或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以自己名義登記所有權之自用住宅用地,於出售時,依土地稅法第34條第二項之規定,仍可申請按優惠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但均以一次為限。(三)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於申請移轉登記之日,雖已遷離該址,惟經查明簽訂買賣契約之日確曾設籍該址者,仍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五)自用住宅用地出售時,雖設有他人戶籍,但如經查明確無出租或營業事實者,可依土地稅法第34條之規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二、有關土地所有權人出售房地可否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各節疑義,應就其實際情形,分別依照上開會商結論原則辦理。(財政部66/08/30台財稅第3577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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