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土地賦稅在緩繳期間不適用徵收期間規定
釋示函令標題
記帳土地賦稅在緩繳期間不適用徵收期間規定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公有土地暫行記帳緩繳之土地賦稅,可否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辦理乙案,請照說明二辦理。說明:二、本案經邀集有關機關會商結論:「(一)國有房地暫行記帳緩繳之賦稅,在緩繳期間不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3條有關7年(編者註:現行法改為5年)徵收期間之規定,應自緩繳原因消滅之日起尚未徵起者,始得依據上項法條規定辦理。(二)省、市地方政府所有房地,原准記帳緩繳之賦稅,除比照第一點辦理外,所應繳或欠繳之賦稅,應由省、市財政廳、局積極查明清理。(財政部66/06/10台財稅第3381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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