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或設典時查欠僅以土地稅及工程受益費為範圍
釋示函令標題
移轉或設典時查欠僅以土地稅及工程受益費為範圍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關於土地辦理移轉或設定典權,稽徵機關於查欠時,應僅以該項土地有無欠繳土地稅及工程受益費為範圍,並不包括土地所有權人有無滯欠綜合所得稅。說明:二、依土地稅法第51條規定,欠繳土地稅之土地,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時,應將所欠稅款繳清。(財政部69/01/07台財稅第3014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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