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章程記載解散後悉依民法規定處理其受贈土地無免稅之適用
釋示函令標題
法人章程記載解散後悉依民法規定處理其受贈土地無免稅之適用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有關朱○○捐贈土地與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仁愛之家,受贈人章程記載「本家如因故依法解散時,悉依民法第44條之規定處理」,核與土地稅法第28條之1免稅要件未盡相符,不得依上揭條文免徵土地增值稅。(財政部82/05/22台財稅第82020665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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