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2日 星期二

★土地買賣諮詢★農地依法變更為非農地在細部計畫完成前仍作農用移轉時不課稅

農地依法變更為非農地在細部計畫完成前仍作農用移轉時不課稅

釋示函令標題
農地依法變更為非農地在細部計畫完成前仍作農用移轉時不課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關於原符合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編者註:94年修正為第14條之1)之土地,如再經法律變更為其他非農業用地,而仍符合該條第二項規定之要件者,是否仍有該條文之適用,本部意見復如說明。說明:二、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規定,係源於行政院83/11/2883財字第44533號函示「農業用地經都市計畫變更為新市鎮特定區、住宅區或其他使用分區,在細部計畫尚未完成前,如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仍應依原來之土地使用分區別(或用地別)管制而視為農業用地,其於移轉或繼承時,仍有土地稅法第39條之21項及農業發展條例第31條規定之適用」之規定。三、至如農業用地先經都市計畫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而於該次變更後業可按非農業使用分區編定利用,嗣後雖再經都市計畫檢討仍維持非農業使用分區編定,惟規定需完成細部計畫,始能按其編定用途使用者,其於繼承或移轉時,縱因細部計畫未完成而無法按變更後用途使用,並無前揭行政院函之適用。五、如農業用地先經都市計畫主要計畫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嗣後雖主要計畫再經1次以上檢討修正,惟如因細部計畫自始未完成法定程序而無法按變更後用途使用,其於繼承或移轉時,如細部計畫仍未完成,亦無法按變更後用途使用者,則似仍宜有上揭行政院函之適用。(財政部91/06/24台財稅字第0910453792號函)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專業諮詢服務內容: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查找、自辦市地重劃諮詢、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買賣、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
專營土地買賣區域:
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新泰塭仔圳機場捷運A7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八里台北港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土城暫緩發展區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板橋江子翠重劃區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