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騰空出售仍准依自宅用地稅率課增值稅
釋示函令標題
房地騰空出售仍准依自宅用地稅率課增值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土地所有權人為騰空房地待售,致在簽訂買賣契約時,其戶籍已不在該土地上者,可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乙案,復如說明二。說明:二、查土地所有權人在出售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34條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前,因必須遷居而遷出戶籍,致在簽訂買賣契約時,其戶籍已不在該自用住宅用地者,原不得繼續認為供自用住宅使用;惟為顧及納稅義務人之實際困難,凡在遷出戶籍期間,該自用住宅用地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其遷出戶籍期間距其出售期間未滿1年者,仍准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財政部72/08/17台財稅第3579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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