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人提出現值申報後死亡其撤銷應得全體繼承人同意
釋示函令標題
權利人提出現值申報後死亡其撤銷應得全體繼承人同意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土地經法院判決移轉,由權利人單獨提出現值申報後,在未辦妥移轉登記前死亡,其繼承人之一申請撤銷申報時,依民法第828條及第1158條規定,應取得全體繼承人之同意。說明:二、權利人持法院之判決單獨提出移轉現值申報後,再申請撤銷申報,無須會同義務人共同申請。惟如權利人單獨提出現值申報後,在未辦妥移轉登記前死亡,因撤銷權亦為繼承之客體,依民法第828條及第1151條之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本案權利人死亡後,其繼承人之一申請撤銷移轉申報時,應取得全體繼承人之同意。(財政部74/12/17台財稅第2591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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