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次持分出售同一自宅用地予同一人重購退稅之原出售土地地價以總地價為準
釋示函令標題
分次持分出售同一自宅用地予同一人重購退稅之原出售土地地價以總地價為準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藍君於95年2月及3月分次持分出售同一處自用住宅用地予同一承買人,並於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依土地稅法第35條辦理重購退稅時,其原出售土地地價之計算應以該出售同一處之自用住宅用地總地價為準。(財政部96/02/26台財稅字第0960451364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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