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5日 星期五

★重劃土地買賣諮詢★房屋基地部分出售其餘部分被徵收後撤銷再售予同一人可併同適用優惠稅率

房屋基地部分出售其餘部分被徵收後撤銷再售予同一人可併同適用優惠稅率

釋示函令標題
房屋基地部分出售其餘部分被徵收後撤銷再售予同一人可併同適用優惠稅率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同一房屋之坐落基地,其中1筆出售,已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另兩筆被徵收,嗣因經撤銷徵收回復原所有權人名義,再出售予原承買人時,仍准併同原出售之房屋坐落基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說明:二、本案據該廳函報係同一房屋坐落基地共有3筆,其中1筆出售,另兩筆原以政府開闢道路需要而被徵收,致未能一併出售,嗣因都市計畫變更而撤銷徵收,回復原土地所有權人名義,再出售予同一買受人,且與原出售之土地合計面積未超過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實際上為出售1處自用住宅用地,應准併同原出售之房屋基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財政部85/03/13台財稅第85011536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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