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水利會灌溉需用之土地與水利會交換土地者免稅
釋示函令標題
將水利會灌溉需用之土地與水利會交換土地者免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有關○○農田水利會因圳路改道,以其所有土地與林○○君所有○○地號土地交換,林君換出之土地可比照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平均地權條例第42條第3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一案。說明:二、案經本部函准內政部90/04/30台(90)內地字第9006774號函,略以:「…本案林○○先生所有土地依案附資料係特定農業區水利用地,且為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所需用,應屬『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又土地交換應屬民法債篇之『互易』,依民法第398條『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觀之,似合於『售與需地機關』之要件。」本部同意上開內政部意見。(財政部90/05/04台財稅字第090002530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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