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判決出賣人應協同代繳人辦理退稅如出賣人拒辦承買人可取代
釋示函令標題
經判決出賣人應協同代繳人辦理退稅如出賣人拒辦承買人可取代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經法院判決「房地出售人應協同土地增值稅、契稅代繳人向稅捐稽徵處,就前以承買人名義代繳之申報案件,辦理土地增值稅、契稅退稅事宜,並將上開領得款項交還代繳人」案件,倘出售人不依確定判決辦理者,可由承買人及代繳人共同申請撤銷土地現值及契稅申報並退還稅款。(財政部84/06/05台財稅第8416264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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