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工處經管之國有土地作價投資榮工公司前轉由國產局管理期間免徵地價稅
釋函標題:
榮工處經管之國有土地作價投資榮工公司前轉由國產局管理期間免徵地價稅
釋函內容:
主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將其經管之國有土地(屬事業用財產)作價投資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於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由本部國有財產局管理以迄移轉與該公司期間,應否課徵地價稅一案。說明:二、依國有財產法第8條規定,國有土地及國有建築改良物,除放租有收益及第4條第2項第3款所指事業用者外,免徵土地稅及建築改良物稅。同法第4條規定,國有財產區分為公用財產與非公用財產兩類,所稱公用財產指:(一)公務用財產(二)公共用財產(三)事業用財產。而非公用財產,係指公用財產以外可供收益或處分之一切國有財產。又依同法第12條規定,國有財產局為國有非公用財產之管理機關,直接管理非公用財產。本案土地,雖原屬「事業用財產」,惟已奉行政院核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本部國有財產局接管,於該局經管期間,既經查明無出租收益情事,依上揭國有財產法第8條規定,自應免徵地價稅。(財政部90/08/14台財稅字第090045538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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