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供農路使用之道地目屬農業用地
釋示函令標題
非都市土地供農路使用之道地目屬農業用地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檢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於供農路使用之道地目土地,用地編定為交通用地,是否屬農業用地範圍之核釋函1份。(財政部90/02/13台財稅第0900006615號函)
附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0/02/02(90)農企字第0900102896號函
主旨:貴府函為供農路使用之「道」地目土地,用地編定類別為「交通用地」,是否屬農業用地範疇案。說明:二、查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項第10款(編者註:本條業已修正)「農業用地: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下列使用之土地:(一)供農作、森林…。(二)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三)農民團體…。」又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本條例第3條第1項第10款所稱依法供該款第1目至第3目使用之農業用地,其法律依據及範圍如下:一、本條例…。二、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各種使用分區內編定之林業用地、養殖用地、…及『供農路使用之道地目土地』,或上開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準此規定,「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供農路使用之道地目土地」應即符合農業用地定義之要件;至其用地編定類別似不在限制之列。是以非都市土地「供農路使用之道地目土地」雖依法編定為「交通用地」,仍應屬農業用地之範圍,而有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適用。惟依公路法所定義之公路,包括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及專用公路,則仍不在適用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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