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居民檢附華僑身分證明書申請土地登記時,該證明書之效期認定及使用事宜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七年八月五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八二六六號函
【要旨】
香港居民檢附華僑身分證明書申請土地登記時,該證明書之效期認定及使用事宜
【內容】
查「香港地區居民於『九七』年(八十六年七月一日)前所取得之華僑身分證明書不受效期影響,可繼續使用,若認定上有疑義,可向本會查證。」又「依現行規定,自八十六年七月一日起本會依法不得受理香港居民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有關香港居民於九七前所取得之華僑身分證明書使用原則,其正本於核驗後發還,另以影本交付使用機關,若認定上有疑義,可向本會查證。」分為僑務委員會八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八六)僑證照字第八六ΟΟΟ八一八六號函及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八六)僑證照字第八七ΟΟ三九四二二號函所示。準此,香港居民檢附於九七前所取得之華僑身分證明書申請土地登記時,該證明書之效期認定及使用事宜,請依上開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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