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4日 星期四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農地拍賣逾期始申請核發農地農用證明應無不課稅之適用

農地拍賣逾期始申請核發農地農用證明應無不課稅之適用

釋示函令標題
農地拍賣逾期始申請核發農地農用證明應無不課稅之適用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有關法院拍賣之農業用地,申請人於土地稅法第39條之32項規定之期限內先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逾申請期限後,始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因該證明書係在申請期限後始核發之證明文件,應無土地稅法第39條之2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說明:二、本案經法院拍賣之農業用地,義務人雖於法定期限內向稅捐稽徵處提出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申請,惟因所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核發日期係於法定申請期限(收到主管稽徵機關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之後,依本部89/05/24台財稅第0890453867號函及89/08/01台財稅第0890454858號函釋規定,應無土地稅法第39條之2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財政部90/03/13台財稅字第090045128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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