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9日 星期二

◆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共有土地分割未辦竣登記部分移轉核課增值稅釋疑

共有土地分割未辦竣登記部分移轉核課增值稅釋疑

釋示函令標題
共有土地分割未辦竣登記部分移轉核課增值稅釋疑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王○○3人共有土地2筆,經協議分割後,其中1筆未辦竣分割登記,於其再移轉時應如何核課土地增值稅一案,請照內政部意見辦理。說明:二、本案經函准內政部80/02/05台(80)內地字第898931號函略以:「本案土地既為協議共有物分割,新光段○○地號土地已辦竣共有物分割登記,金華段○○地號土地尚未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該未辦竣共有物分割登記之土地,仍為原共有人名義,如再移轉時,仍應依法先由原共有人會同向該管地政機關申請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完畢,再予受理申報移轉現值,並以分割後之分算地價為前次移轉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財政部80/02/26台財稅第80005690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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