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拍賣土地防止逃漏工程受益費之規定
釋示函令標題
有關拍賣土地防止逃漏工程受益費之規定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地政機關受理經公告徵收工程受益費範圍內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案件,應憑申請人之有關書表,經稅捐稽徵機關加蓋已繳清或已出具承諾繳納之戳記再予登記,為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5條所明定。核其立法意旨,乃在由稅務及地政機關共同防止工程受益費之逃漏。是以法院查封拍賣之土地承受人,因不必辦理移轉現值申報,致稅捐稽徵機關無法轉告先將工程受益費繳清或出具承諾書,似此案件,應請地政機關於受理此類移轉登記申請時,告知申請人仍應先持件往稅務機關,經查證有無欠繳工程受益費或辦妥承諾清繳等手續,並加蓋上項戳記後,再據以辦理移轉登記,以防止逃漏。(財政部69/07/09台財稅第3551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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