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如符要件繼承人可申請適用優惠稅率
釋示函令標題
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如符要件繼承人可申請適用優惠稅率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周○○君所有○○地號土地,因繼承移轉,在未辦妥繼承登記前,可否由繼承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一案。說明:二、依民法第1147條、第1148條之規定,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當然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又繼承人因繼承而取得之財產,雖未登記,亦應就該財產履行納稅義務,前經本部66/10/04台財稅第36740號函核釋有案。準此,本案未辦妥繼承登記前之土地,如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第17條規定,繼承人得依同法第41條之規定,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財政部85/02/09台財稅第85001126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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