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9日 星期二

◆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教會將土地變更為分設教堂所有後再移轉其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

教會將土地變更為分設教堂所有後再移轉其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

釋示函令標題
教會將土地變更為分設教堂所有後再移轉其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財團法人中國回教協會將其所有○○號土地以捐贈方式變更為其分設之中國回教協會高雄清真寺所有,該土地如再行移轉時,仍應以中國回教協會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移轉現值為其前次移轉現值。說明:二、教會分設教堂,將其所有土地以捐贈方式變更為新分設教堂所有,依本部67/03/10台財稅第31581號函免徵土地增值稅,核與一般所有權移轉情形不同,故該土地如再行移轉時,自應以原教會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移轉現值為其前次移轉現值。(財政部78/07/14台財稅第78023430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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