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土地分割後各共有人取得之土地與原持分價值相等者不課稅
釋示函令標題
共有土地分割後各共有人取得之土地與原持分價值相等者不課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呂○○君等人共有之4筆土地,依法院確定判決辦理分割,應不受新共有關係各筆共有人需較原共有人數減少之限制,如其分割後各共有人取得之土地與原持分比例所算得之價值相等,得免予申報移轉現值及課徵土地增值稅。說明:二、本案經准內政部86/03/28台(86)內地字第8603258號函復略以:「查『共有土地分割,各共有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分割前之土地價值相差在1平方公尺單價以下者,免予申報移轉現值』,為本部71/11/11台(71)內地字第119534號函釋有案;另查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65條第1項(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2條)規定『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本案呂○○君等人共有之4筆土地,依法院確定判決辦理分割之情形,與本部82/09/29台內地字8284085號函共有人協議分割有別,不受該函規定新共有關係各筆共有人需較原共有人數減少之限制,且呂君等人共有土地分割後各共有人取得之土地與原持分比例所算得之價值相等,似符合前開規定得免予申報移轉現值及課徵土地增值稅」,本部同意上開意見。(財政部86/04/16台財稅第86018649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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