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購土地未辦竣登記即行出售登記後再申報現值應予受理
釋示函令標題
承購土地未辦竣登記即行出售登記後再申報現值應予受理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土地買賣於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前,承買人又再行訂約出售,而於第1次移轉辦妥登記後,再申報第2次移轉之土地現值,如其申報要件符合有關規定,自應受理其申報。說明:二、土地稅法第54條第2項關於「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及「再行出售」其日期之認定疑義乙節,請參照本部78/02/02台財稅第780624752號函檢送內政部訂定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補充規定辦理;至核課土地增值稅之「移轉現值」,請依同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辦理。(財政部80/09/09台財稅第80030718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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