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國籍前所有土地符合規定者准按自宅用地課稅
釋函標題:
變更國籍前所有土地符合規定者准按自宅用地課稅
釋函內容:
林○○及其長子於74年間變更為日本籍且未保留本國籍亦未具備華僑身分,在未變更國籍前持有之土地,現供其本國籍之岳母居住,因岳母為直系親屬,如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34條之規定者,該土地於出售時,應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財政部75/05/14台財稅第754233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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