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暫緩發展區在細部計畫完成前作農業用者可繼續課徵田賦
釋示函令標題
都市計畫暫緩發展區在細部計畫完成前作農業用者可繼續課徵田賦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都市計畫暫緩發展區在細部計畫完成前作農業用者可繼續課徵田賦
主旨:蘇○○女士所有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地目土地,原經核准課徵田賦,現部分土地公共設施已完竣,惟都市計畫發布為「暫緩發展區」,其在使用分區未編定前,可否繼續課徵田賦一案。說明:二、本案經准內政部函復,略以:案經本部營建署函准台灣省政府建設廳88/01/20八八建四字第040156號函復略以:「查本案系爭土地係涉及『變更○○都市計畫(第2次通盤檢討)案』依該都市計畫說明書所載:該『暫緩發展區』並請縣政府儘速辦理禁建及整體規劃;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說明事項規定:『暫緩發展區』其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訂定及細部計畫完成前,依法其建築仍受限制,故該土地如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似可參照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辦理。」本案土地經都市計畫發布為「暫緩發展區」,其在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訂定及細部計畫完成前,依法其建築仍受限制,倘經查明該土地仍作農業用地使用,應准依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繼續課徵田賦。(財政部88/03/02台財稅第88190268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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