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建前之自宅用地應在建屋執照送達前移轉始有自宅用地稅率之適用
釋函標題:
改建前之自宅用地應在建屋執照送達前移轉始有自宅用地稅率之適用
釋函內容:
主旨:本部67/06/30台財稅第34248號函核檡有關新建房屋核發使用執照之認定,應以主管建築機關依法發給使用執照並送達相對人時為準。說明:二、查地上房屋拆除改建,改建前合於自用住宅用地,其在新建房屋尚在施工未核發使用執照前移轉者,准按特別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前經本部67/06/30台財稅第34248號函釋在案。上函有關新建房屋核發使用執照之認定,案經函准法務部84/03/16法84律決05976號函復略以:「按行政處分必須經告知、送達、公告或以其他方法,使相對人知悉,始對外生效,否則僅能拘束作成處分之機關。本件主管建築機關依建築法第70條規定准予發給使用執照之行政處分,係有相對人之要式行政處分,依上所述,應於送達相對人時,始生效力」。準此,改建前合於自用住宅用地,應以其在新建房屋未經主管建築機關依法准予發給使用執照,並送達相對人前移轉者,始有本部上函准按特別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之適用。(財政部84/04/07台財稅第84161537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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