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3日 星期三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土地重劃後成立信託受託人再移轉予他人時應有減徵之適用

土地重劃後成立信託受託人再移轉予他人時應有減徵之適用

釋示函令標題
土地重劃後成立信託受託人再移轉予他人時應有減徵之適用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因成立信託而移轉與受託人,受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移轉該受託土地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應有土地稅法第39條第4項規定減徵土地增值稅40%之適用。(財政部93/09/09台財稅字第093045362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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