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明會管理人死亡其欠稅稅單之送達不得比照祭祀公業
釋示函令標題
神明會管理人死亡其欠稅稅單之送達不得比照祭祀公業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關於神明會管理人死亡未重選前,其欠稅稅單之送達,不得比照祭祀公業送達方式辦理。說明:二、本案依據司法院秘書長78/10/04七八秘台廳(一)字第02025號函略以:「按台灣關於神明會之習慣,可分為財團及社團2種性質之組織團體,依一般觀念,其對外所負債務或公法上之負擔(稅捐等),神明會會員並不負直接清償責任,蓋具有財團性質之神明會會員對於會產並無直接之權利或義務關係,神明會之債務或公法上之負擔,自不得由會員負清償責任,即具有社團性質之神明會,會員對於神明會亦唯有依會員總會之決議,交付會費之義務。神明會本身之存在係超然於各會員之共同團體,故應向神明會送達之稽徵稅捐文書,似祗能向該會之管理人送達,若管理人死亡者,其繼承人不當然繼承其管理人之地位,不宜僅向原管理人之繼承人或會員中之1人為送達後,即移送法院執行。」,因此,神明會管理人死亡未重選前,其欠稅稅單不宜比照祭祀公業之送達方式辦理。(財政部78/10/24台財稅第78036211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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