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1日 星期一

☆土地重劃買賣諮詢☆部分共有人申報移轉應繳清全部稅款後始得辦理變更登記

部分共有人申報移轉應繳清全部稅款後始得辦理變更登記

釋示函令標題
部分共有人申報移轉應繳清全部稅款後始得辦理變更登記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1項或第6項規定,由部分共有人或同意調解之共有人申報土地現值,稽徵機關應予受理。惟申報人應負責繳清全部共有土地增值稅,始得據以辦理土地權利變更登記。(財政部71/04/09台財稅第3241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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